《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尊敬的家长:
您们好!根据国家公安部及卫生部的指示精神,自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与父母的关系证明,也是宝宝重要的身份证明,在宝宝的一生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宝宝的未来,请您为他(她)领取“人生第一证”,并保留终生。
为使您们更方便地领取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请前来办证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首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母亲不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证明材料。
(一)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我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非新生儿母亲领证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原则上,新生儿母亲应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1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新生儿母亲分娩病志复印件(包含病志首页、分娩记录和出院记录)、逾期情况说明,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超过1年未申领的,还需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
6、其他材料(单亲、2005年10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等情况的,请到院内或拨打电话咨询)。
(二)为宝宝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您应该注意:
1、新生儿姓名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新生儿的姓氏随父或随母。
2、《出生医学证明》经打印后,新生儿的姓名不可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3、《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严禁涂改,任何一联不得私自拆切,否则视为无效。
4、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包括中国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不能跨院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三)领证时间、领证地点及咨询电话:
1、妇产医院院区: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8:00~11:00,13:00~16:00;妇产医院院区一楼住院处;041139062802。
2、儿童医院院区:工作日每周二13:00~16:00;儿童医院院区四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041162926453。
3、妇儿中心院区:工作日每周二、三、四8:00~11:00, 13:00~16:00;妇儿中心院区2号楼一楼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心;041166860898。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证无效的,申领地点为原签发机构。
(一)换发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
4、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
(二)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母提供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5、非新生儿母亲领证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新生儿出生院区的病案室办理原始签发资料的复印件。
7、因新生儿姓名含有生僻字等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因生僻字原因不能落户的证明原件。
8、要求变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
9、199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军官证、士官证,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部队主管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或士官证和身份证同一人的证明原件。
10、其他换发因素的佐证材料。
有关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事宜,请到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的院区进行咨询和办理。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领人持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至新生儿出生院区的病案室办理原始签发资料的复印件。
(二)申领人应当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母提供原签发资料的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非新生儿母亲领证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证时间、领证地点及咨询电话:
1、原签发机构为妇产医院院区的:工作日每周二至周五8:00~11:00,13:00~16:00;沙河口区妇幼保健院二楼办证处;041184638916。
2、原签发机构为儿童医院院区的:工作日8:00-11:00,13:00~16:00(需提前预约);西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楼出生证明办证室;041183678593。
3、原签发机构为妇儿中心院区的:工作日每周一、三、五8:00~11:00, 13:00~16:00;甘井子区妇幼保健院(松江路5号)五楼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04118656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