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
谈判询价函
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8
采购人: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日期:2023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须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样本
第一章 谈判须知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
谈判须知
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8
适用范围
本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采购人”系指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2、“供应商”系指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文件的供应商。
3、“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友好门诊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
二、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8
三、设计内容:内装施工图设计、给排水设计、通风空调设计、电气设计、弱电设计。
四、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49000元。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五、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5日内完成。
六、质量标准及成果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施工图纸电子版1套、施工蓝图2套(精装)。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注: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谈判:
1、供应商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采购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供应商。
3、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谈判。
4、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八、报价文件组成:
(一)响应书
(二)报价明细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格证明文件
(六)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注:以上项均为报价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以上材料缺少任意一,报价文件无效。
九、报价:
(一)供应商报价应是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采购内容以及机构、人员与工程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谈判等所有费用;
(二)本次谈判采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现有的采购条件下(谈判文件要求等)所报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谈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其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十一、谈判的时间地点及合格的谈判代表:
(一)谈判地点:春柳妇产院区二楼远程会议室;
(二)供应商的谈判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姓名一致);
(三)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给采购代理人。
十二、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
(一)本次项目谈判小组由甲方委派评审专家组成;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竞争性谈判小组。
十三、谈判程序: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二)澄清有关问题
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三)比较与评价
1.以供应商递交文件的先后为顺序,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集体与每一个供应商就设计报价、质量标准、设计周期、人员配备、实际服务及费用承诺等方面进行谈判;
2.谈判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对原需求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可能涉及技术及商务方面的要求。采购内容有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谈判情况和调整内容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书面补充和说明,补充和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3.谈判小组可能会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轮或一轮以上的书面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会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说明、最终报价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并签署谈判小组意见书。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情况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的资格后审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请报价单位将报价文件密封后盖单位公章,于 2023年11月6日 11:30 前送至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春柳妇产院区后勤保障部,超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于2023年11月6日13:00采购小组开启。
十四、成交条件: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十五、成交通知:
(一)在谈判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经备案后,采购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选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六、合同的签订:
(一)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按谈判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采购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合法有效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十七、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十八、报价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
十九、合同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等组成。
(二)本次谈判的工程设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现有采购条件下(谈判文件要求、现场踏勘情况等)设计总价一次性包死。本次投标报价包括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配合图纸审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工作内容。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后续服务、配合图纸审查及不可预见风险等所有费用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内容。
(三)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否则采购人不支付工程款。
二十、付款方式
施工图完成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9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100%。
二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供应商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
(三)供应商应承担参加谈判所有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
项目需求
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8
项目范围:一层至五层
项目规模:约1000平方米。
设计周期:5日历日。
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内装施工图设计、给排水设计、通风空调设计、电气设计、弱电设计。以上施工图纸电子版1套、施工图纸质版2套(精装)。
设计内容 |
设计成果 |
各专业 施工图 |
装饰:设计说明、材料构造做法表及材料表、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地材布置图、立面图、节点图、索引图、门窗样式及数量 |
给排水:设计说明、点位图、平面布置图、系统图 |
暖通:设计说明、图例、大样图、原理图、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平面图 |
电气:设计说明、插座布置图、照明布线图、平面布置图、系统图 |
弱电:设计说明、点位线路图、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平面布置图 |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设计人:
发包人: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装修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地点为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涉及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装修施工图设计
规模:约1000平米
投资:约188万元
工程设计范围:内装施工图设计、给排水设计、通风空调设计、电气设计、弱电设计。
工程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 。
第五条 工程设计周期
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
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5日内,设计人提交以下设计文件:
交付设计文件份数:施工图纸电子版1套、施工蓝图2套(精装);
交付设计文件地点:春柳妇产院区 ;
第七条 合同价格形式与签订合同价
7.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7.2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施工图完成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9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100%。
第九条 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
9.1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此项目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9.2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且处理和解决与该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宜。
第十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3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但以设计费总额为上限。
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9.2.5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敦煌路1号 地 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0411-39062032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21250162006309777888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四章 谈判相应文件格式
响 应 书
致: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包号) (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我方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技术需求、质量标准等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条款承包上述项目的设计,并承担相关责任。
2、我方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了全部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文件、附件等相关资料)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谈判文件存在误解、不明为由,向采购人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设计周期 内完成并移交全部设计成果。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设计质量达到 标准。
5、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90 个日历日。
6、我方谈判响应文件、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谈判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谈判文件存在要求,而谈判文件没有拒绝亦没有涉及的情形下,我方接受谈判文件的有关约束,并同意将谈判文件对谈判响应人的要求作为谈判响应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7、我方承诺谈判响应文件及所有提供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由于我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给其他谈判响应人及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赔偿。
8、我方承诺,我方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人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谈判响应人代表签字
谈判响应人名称
谈判响应人公章
日期
二、报价明细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资质证书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响应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四、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谈判响应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签字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如谈判供应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活动的,也须按上述要求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委托单位的在职人员,谈判供应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的人员作为授权委托人。
3、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五、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不需提供)、资格证书。
2、信用承诺书
致: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做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 (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书,若不提供,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内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中央或其他省市的较大数额罚款数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