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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监理项目 谈判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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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监理项目

谈判询价函

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7

 

 

 

 

 

 

 

 

 

 

 

采购人: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日期:2023年11

 

 

 


 

 

 

 

 

第一章 谈判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报价文件格式样本

 

 

 

 

 

 

 


第一章 谈判须知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监理项目

谈判须知

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7

 

适用范围

本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采购人”系指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2、“供应商”系指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文件的供应商。

3、“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监理项目

二、项目编号:ZXCG-2023-01-HQ-027

三、采购内容: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及相关服务。

注:预算金额:4.9万元,报价超出预算金额,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固定总价,投标总价在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2)计价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

3)投标报价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投标报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监理费率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值,监理费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值;

4)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售后服务及不可预见风险费用等;

5)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监理工程师现场的办公、交通、住宿、检测仪器、通讯等费用。

6)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230万元。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

3.项目总监要求: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

注:1、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报价文件组成:

(一)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五)承诺书;

(六)供应商需说明的其它问题(如有);

注:以上项除“如有”外均为报价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以上材料缺少任意一,报价文件无效。

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监理费。

八、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投标总价在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监理时间要求

与施工工期同步。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竣工资料,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完成并交付使用,监理任务结束。

中标单位不得以实际开工日期提前、拖后或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拖后向招标人索取任何赔偿。

十、报价文件签署及密封:

报价采购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印章,装订成册后密封送达。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文件无效:

(一)未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二)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品种商品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二、成交标准: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十三、询价程序: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见后附表

(二)澄清有关问题

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三)比较与评价

1.以供应商递交文件的先后为顺序,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集体与每一个供应商就设计报价、质量标准、设计周期、人员配备、实际服务及费用承诺等方面进行谈判;

2.谈判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对原需求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可能涉及技术及商务方面的要求。采购内容有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谈判情况和调整内容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书面补充和说明,补充和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3.谈判小组可能会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轮或一轮以上的书面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会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说明、最终报价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并签署谈判小组意见书。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情况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的资格后审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请报价单位将报价文件密封后盖单位公章,于 2023116 1130 前送至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春柳妇产院区后勤保障部,超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于202311月613:00采购小组开启

十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监理人负责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和信息管理以及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十五、成交通知

(一)在谈判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经备案后,采购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选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六、合同组成:

(一)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按谈判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采购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合法有效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十七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十八、报价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

十九、合同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等组成。

(二)本次谈判的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现有采购条件下(谈判文件要求、现场踏勘情况等)设计总价一次性包死。本次投标报价包括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配合图纸审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工作内容。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后续服务、配合图纸审查及不可预见风险等所有费用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内容。

(三)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否则采购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监理项目

2. 工程地点:大连市

3. 工程规模: 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及相关服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3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报价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元)。此价款为固定总价,此价格在采购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六、期限

与施工工期同步。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竣工资料,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完成并交付使用,监理任务结束。

中标单位不得以实际开工日期提前、拖后或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拖后向招标人索取任何赔偿。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春柳妇产院区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监理人(盖章):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敦煌路1号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122102200MB1134852F

纳税人识别号:

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411-39062902

电话:

邮政编码:116021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21201501300059001010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解释顺序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及相关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监理人负责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和信息管理以及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质量保修相关规范、监理规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需经委托人同意后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竣工验收前将监理管理资料、监理工作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一式二份报委托人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不采用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不采用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0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监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监理费。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详见通用条件。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沙河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不采用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不采用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 违约与赔偿

9.1.1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

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施工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每位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或监理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建设管理单位的指令予以纠正。

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监理合同规定的行为。

9.1.2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1)更换监理人员的处理措施:

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收取违约金2万元/人•次,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总额;

更换总监代表或安全总监,收取违约金1万元/人•次,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总额;

更换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收取违约金5000/人次,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总额。

除支付违约金外,监理机构新更换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委托人审查、考核通过后方可上任。

2)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安全总监缺岗,收取违约金1000元/人•天,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总额;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缺岗,收取违约金500元/人•天,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总额。

3)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总监、总监代表、安全总监、持注册监理证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应监理机构人员。

4)根据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经委托人确认的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因监理人原因未实际履行的,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合同价款的10%。

5)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0元。

6)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监理人按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①每发生一次事故,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②全年累计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死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③全年累计造成10人以上(含本数)死亡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100万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以委托人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若监理方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并不免除本合同项下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亦不能将赔偿款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予以冲抵。

7)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万元的违约金。

8)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人没有及时报告,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万元的违约金。

9)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或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导致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委托人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的,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该批材料总价 0.5‰的违约金,或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万元(以高者为准)。

10)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若监理人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而未及时报告的,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万元。

11)监理人擅自改变安全施工方案、周边管线保护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监理人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万元的违约金。

13)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监理人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0万元的违约金。

14)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委托人有权视情况从应当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扣除 5~5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根据监理人过错程度扣除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以弥补损失。

15)因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市级媒体曝光的,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省级媒体曝光的,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9.1.3因监理人的原因给委托人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给监理人的当期报酬中按照受损部分工程造价的10%予以扣除,直至签约酬金的100%

9.1.4监理人在投资控制时如计量或计价审核不严,经委托人审查出入较大(误差金额达到实际应计价的10%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按审减额的2%从应付给监理人的当期报酬中予以扣除。

9.1.5以上违约金、赔偿金等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给监理人的当期报酬中予以扣除。当累计扣除金额达到签约酬金的10%时,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2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办理保险。

9.3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所需的费用监理人自理。

9.4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9.5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未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与本监理业务、本合同及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有关的专有或保密资料。


 

 

 

 

 

 

 

 

第三章   报价文件格式样本

 

 

 

 

 

 

 

 

 

 

 

 

 

一、报价函

致: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根据贵方的《春柳妇产院区友好门诊建筑结构加固装修工程监理》的询价邀请,我方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报价函。

我方完全理解采购文件的内容,决定参与报价,据此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我方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一款规定的条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特定条件。

2、我方以投标报价 元;费率 %;承担本采购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

3、我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了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件、附件等相关资料)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采购文件存在误解、不明为由,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4、本项目询价有效期为自询价日起  90  个日历日。

5、我方承诺报价文件及所有提供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由于我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成交结果无效,给其他供应商及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赔偿。

6、我方报价文件、你方的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采购文件存在要求,而报价文件没有拒绝亦没有涉及的情形下,我方接受采购文件的关约束,并同意将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作为供应商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7、我方将严格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注:1、后附计算过程。

2、本格式文件内容不得擅自删改。

3、授权代表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

4、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二、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日,    经营期限:

资质证书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响应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  (盖公章)

 

   期: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谈判响应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签字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特别提示:

1、如谈判供应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活动的,也须按上述要求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委托单位的在职人员,谈判供应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的人员作为授权委托人。

3、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


五、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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