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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须知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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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应当提供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应当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

二、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三、根据物价局规定,复印病历按每张纸0.40元收取费用

四、 病历复印采用现场复印及网上申请邮寄模式,疫情期间遵照院内规定执行

五、 病案室复印时间:工作日 8:00~11:30,13:00~16:00

联系方式:妇产院区:0411-39062085  体育新城:0411-66860899  儿童院区:0411-6292604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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